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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

2000-03-11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李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记者李新)今年“3·15”将至,在以往的“3·15”活动中,主要筹办单位将一些医疗纠纷的案例作为“医疗伤害”案纳入活动内容给予曝光和报道。为此,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将医疗纠纷等同于一般的消费纠纷的误导将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造成伤害。

卫生部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非赢利性机构,与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受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在医学上还有许多未被认识的领域,对一些疾病,医学专家仍束手无策。加之患者个体差异很大,相同的诊治手段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即使是医德好、医术高的医生所诊治的患者也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与医患双方期望不一致的结果,甚至出现医疗意外。因此,医疗活动有其客观的内在规律,具有较高的风险。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应把所有医疗纠纷与一般由于商品质量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完全等同、相提并论。

医疗服务行业是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保险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低于成本,医疗机构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极为有限。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动辄要医疗机构赔偿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十分不妥。

一般情况下,发生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处理。媒体曝光有时不可能准确、充分地把医疗纠纷的全部情况反映出来,造成了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不合理的压力,甚至激化和扩大医患矛盾。前一阶段,医务人员、医院院长无辜被打、被污辱,医院被砸、被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医生已不敢承接手术,害怕遇到上述情况。医生的这种消极行为最终的结果将会给病人带来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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